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54號
CHDV,114,訴,154,20250721,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春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黃亨即公業黃亨

法定代理人 黃秋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17萬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60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7萬5,609元,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