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57號
CHDV,114,補,557,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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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黃郁絨

被 告 徐一石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948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二、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需含證據資料)1份。
三、補磐石藝品社之營業登記資料,是合夥(代表人是?)或獨資?
原告與該藝品社是何關係?
四、本件如何交易?詳敘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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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