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孫偉盛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張馨尹律師
被 告 孫坤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彰化縣○○市○○○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
縣○○市○○街00○0號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
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或該區域不動產之實價登錄資料
)?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同段145-8地號、
同段145-170地號、同段145-179地號、同段145-182地號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
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
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查報並說明上開土地及建物現況,及現行出入道路名稱、現
況,並提出彩色照片為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