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07號
CHDV,114,補,507,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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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林文俊

蔡麗琴

尤泓富

陳士傑

陳木榮

黃政洲

洪碧專

葉瓊

顏龍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 告 蔡德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萬308元(原告所有土地可
增價額依序為117萬6172元+102萬3908元+121萬4559元+135萬473
8元+138萬9570元+140萬7910元+140萬8478元+138萬8148元+133
萬6825元=1170萬308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證,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萬3548元,扣除前已繳納9000元,尚應補繳12萬45
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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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