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帳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78號
CHDV,114,補,478,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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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姚孟君
訴訟代理人 蕭啓訓律師
被 告 姚孟妤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起訴
狀附表所示帳冊各文件,交予原告以影印、抄錄或複製之方
式查閱,不得為妨害行為。」,核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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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