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林純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欽仁等二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
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
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若低於新臺幣50萬元,將移簡易庭審理
)?
二、本院將依上揭原告查報占用面積,乘以114年度公告土地現
值1萬3100元/㎡,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
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
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
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
蔽)。
四、提出系爭1067、1068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
ogle街景圖,宜以不同角度拍攝數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