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曹勝雄
曹明義
鐘性雄
鐘性坤
鐘志德
鐘靜慧
魏劉錠
鄭陳束連
劉鋑穎
曾碧蘭
黃昭文
廖素秋
張馨方
張芷璇
陳家榮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被 告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4萬3530元(225萬5957元+80萬2548元+105萬8204
元+133萬7246元+35萬5533元+34萬8052元+29萬1243元+191
萬3969元+21萬5639元+23萬1849元+23萬3290元=904萬3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8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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