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94號
CHDV,114,補,294,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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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方進益
訴訟代理人 呂睿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麗如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訴請本件分割共有物之標的究竟為何?僅彰化縣○○市○○
段○○○段00000地號土地」,或者是包含彰化縣○○市○○段○○○
段0000○號?
【註:原告起訴狀所載不明,請重新確認,並具狀說明。又
原告雖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自行繳費1萬3200元,惟單就土
地部分徵收裁判費已有未足,且依卷內資料尚無從知悉原告
是否欲併同分割建物,待原告補正後,本院將另作裁定命原
告補足裁判費。】
二、如原告就前項之建物,欲與土地一同訴請分割,則請查報門
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
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若包括建物,並檢附原告於114年1
月間買賣時之全部資料供參酌。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
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
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
料均不可遮蔽)。
五、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及房屋現況彩色照片。據原告稱「土地及房屋現由被告
占用中」,請說明目前係做何使用?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⒊提出上開系爭4028建號建物各樓層之平面位置圖;或是就建
物第一層樓繪製出入大門、房間及樓梯位置,就第二層樓以
上標示共用樓梯位置。及說明有無增建部分?
六、請原告依上開說明補正,並補提供起訴狀繕本1份,補正狀
正本1份及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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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