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86號
CHDV,114,補,286,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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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許銀村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地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
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原告戶籍謄本正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地(前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為彰化縣
○○鎮○○○0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三、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
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
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
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
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重新繕寫民
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
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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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