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OOO
代 理 人 OOO
相 對 人 OOO
關 係 人 OOO
O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O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O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OOO係相對人OOO之父,相對人因罹患
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多年,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請
求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為此請求選定聲請人OOO為相對人
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之母O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相對人如受輔助宣告,請求改宣告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人等
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5
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
分別規範明確。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亦明定:「法院對
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
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另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
輔助人。而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第1111條至第1111
條之1規定,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4親等
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
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
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OO醫
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在鑑定人即衛生福利
部彰化醫院醫師蕭銘鴻前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相對人對
於本院訊問其出生年月日、住處、生活狀況等問題,均可正
確回答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又經本院囑託衛生
福利部彰化醫院鑑定結果,認為:「㈠醫學上的診斷(生物
學上之要素):診斷名:思覺失調症。失智障礙程度:輕度
。㈡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⒈日常生活狀況:個案目前在
OO醫院精神科病房住院,可自行活動,可針對問題回答。個
案可參與職能復健活動如:廚房工作等。會看報紙及電視。
雖經治療後仍有殘餘症狀,疑有部分妄想(如:新聞都是AI
做的假新聞,電視上報導的以色列伊朗中東戰爭等都是假的
),否認有幻聽。目前個案如廁、進食、穿衣、洗澡等可基
本生理需求獨自完成。對於金錢的使用上,個案了解金錢的
面額,也知道錢可以買賣東西,可用現金購物。⒉身體狀態
:無顯著肢體異常行為。⒊精神狀態:⑴意識/溝通性:可切
題回應。⑵記憶力:立即記憶、近期記憶、遠程記憶皆可。⑶
定向力:時間、地點、人物皆可正確回答。⑷計算能力:可
算算數,如100-7 (經提醒後可全對);一般的四則運算可
。⑸理解‧判斷力:對生活常見之物,可回答正確名稱;可聽
的懂簡單的俚語及類比。基本的判斷力尚可。⑹現在性格特
徵:家屬覺得較之前沒有耐性。⑺其他(氣氛‧感情狀態‧幻覺
‧妄想‧異常行動等):疑有部分妄想,情緒略平。⑻智能檢查
•心理學檢查:目前未施作。㈢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不
宜單獨管理處分自己財產。判定的根據(檢查所見及說明)
:依OOO女士目前心智狀況,能以言語溝通及完成基本生理
需求。但因思覺失調症導致認知功能部分缺損,以致金錢、
是非對錯等概念較不佳,過去為了想做的事(疑似和其妄想
有關)快速籌措資金而賤賣資產,為了避免個案再次出現有
損其利益的行為,重大的決策宜和家人討論後再決定。㈣回
復可能性說明:經治療後其症狀較入院時改善,但完全回復
可能性低,且個案病識感差,若出院後很可能自行停藥而導
致再發病。㈤鑑定判定及說明:1.基於受鑑定人有思覺失調
症,其程度達輕度,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回復之可能
性低。2.思覺失調症之程度,能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但金錢、數字、是非對錯等概念部
分缺損,可為輔助宣告。」等語,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成
年監護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致其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
有不足。故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尚屬有間,但相對人仍有
受輔助之必要,爰依所請為輔助之宣告。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輔助宣告,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其選定輔
助人。查相對人離婚,聲請人及關係人OOO、OOO分別為相對
人之父、母、長子,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有戶籍謄本及同意書附卷為證。又聲請人亦表明若認相對人
僅有受輔助之必要,而未達到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其有意願
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
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與相對人關係非常密切,且關係人
OOO、OOO原本即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故認由聲請人擔
任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五、又聲請人雖同時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即受輔助宣告 人OOO之母OOO,然由民法第15條之2之規定可知,受輔助宣 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 權。再參酌同法第1113條之1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 、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第1103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受 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 告人之財產,並無規定須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本件相對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尚未達應受 監護宣告之程度,而由本院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業如前 述,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尚毋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附此敘明。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