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206號
CHDV,114,監宣,206,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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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甲○○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彰化縣政府職務指派之社工人員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聲請人丙○○之兄,前經本院以
103年度監宣字第216號為監護宣告,而由相對人之弟丁○○擔
任其監護人,惟原監護人丁○○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死亡,
為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爰依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規定
,聲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依法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另有
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
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
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
三)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未能依第1項之順序定其監護
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
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
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
第1094條第3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
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110條、第1113條、第1106條第1項、第1094條第3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死亡時
,法院得依聲請另行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3年12月10日以103年度監宣字第
21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丁○○為監護人,
嗣丁○○於112年10月25日死亡等情,有戶籍謄本、本院103年
度監宣字第216號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
度監宣字第216號監護宣告事件全卷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依
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聲請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核屬有據
。本院審酌聲請人丙○○為相對人之妹,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監
護人,且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弟甲○○同意聲請人之主張等情,
有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及
本院電話記錄表可參,本院參酌聲請人丙○○、關係人甲○○皆
為相對人之至親及其等意願,認由聲請人丙○○擔任相對人之
監護人,並指定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職務指派之社工人員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監護人丙○○自應妥適 管理受監護宣告人乙○○之財產,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人乙○○ 照護所需費用。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丙○○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財 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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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