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炳昱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劉庭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代 理 人 陳明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翠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炳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下稱
系爭免責裁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免責裁
定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