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莊孝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
章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0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
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
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提出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會議記錄(包含簽到表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