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4年度,26號
CHDV,114,家繼簡,26,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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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
原 告 賴淑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賴淑惠賴淑換賴錫民、國泰人壽間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二至五事項,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明。
二、本件原告民國114年6月13日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記載案由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原告未簽名,致本院無從知悉本件
起訴之事件為何,由何人提出書狀。原告如係起訴請求分割
遺產,起訴狀未臚列被繼承人為何人?全體繼承人及各繼承
人之應繼分為何,難認已具體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特
定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即被繼承人為何人?請求分割之遺
產範圍?並確認起訴聲明,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所定費率,自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由原告以訴狀表明並特定
,本院無從以其他案件之資料為原告主張,附此敘明。
三、原告起訴狀雖載明被告為賴淑惠賴淑換賴錫民、國泰人
壽,惟未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被
告如為法人應提出登記資料。
四、查報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註明有無法定繼承權)。
五、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須提出完整算式)並補正附表

六、國稅局出具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七、聲明及被告特定後,應再行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起訴狀正本及
繕本。
八、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訴訟代理人為黃柏凱,惟未提出委任狀,
又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參照),若
須委任非律師代理,須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許可準則之規定,並於開庭前具狀取得本院同意為限,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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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