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賴柔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薛文元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薛文元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薛文元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046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薛文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准予對被繼承人薛文元之繼
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限
屆滿,因被繼承人尚有遺產管理人代墊費用及報酬等未受清
償,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清償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
賣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
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難以召
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
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
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
產。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
司繼字第1046號、113年度司繼字第1487號卷宗核閱無訛。
且依彰化○○○○○○○○111年7月14日員戶字第1110003363號函所
示,查無被繼承人薛文元之父母、配偶、子女相關設籍資料
,自難期待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
之遺產,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
有據。另因被繼承人尚有遺產管理人代墊費用及報酬等未受
償。職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
遺產,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被繼承人薛文元之遺產
財產標示 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97.6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5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