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079號
CHDV,114,司票,1079,2025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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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黃鵬峰
上列聲請人黃鵬峰因與相對人卓佳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鵬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件(票號: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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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