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78號聲 請 人 黃議慶 上列聲請人黃議慶因與相對人姜宥芯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議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五件(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 00000、TH0000000、CH135185)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