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033號
CHDV,114,司票,1033,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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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陳柏舉


上列聲請人陳柏舉因與相對人邱潔瑄即邱議瑩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陳柏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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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