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029號
CHDV,114,司票,1029,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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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林耀昌


上列聲請人林耀昌因與相對人林永裕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耀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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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