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028號
CHDV,114,司票,1028,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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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蕭惠美
上列聲請人蕭惠美因與相對人林奕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
惠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
釋明系爭本票(票號:TS029066)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
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
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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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