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96號
CHDV,114,司拍,96,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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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浚祐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附催告函所寄送「彰化縣○○鄉○○路○00號」之
地址確為聲請狀附借款契約書所載應送達地址或與相對人約
定之通訊地址,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非前開契約書所載應
送達地址或約定之通訊地址,請提出已依前開契約書對相對
人送達催告函之相關文件並載明所依據之契約條款。
二、請釋明聲請狀附借款契約書均已屆清償期之依據並載明契約
條款及提出相關文件。
三、請提出其他本件聲請狀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暨已屆清償期
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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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