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嚴坤祿
上列聲請人嚴坤祿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之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育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繼承人是否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
轉繼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均應列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