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志峰之繼承人間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劉志峰之部分,含他項權利部分)、
彰化縣彰化市牛稠子段牛稠子小段00000-000建號之最新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一份。
一、提出被繼承人劉志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
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得省略),並提交繼承系
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