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26號
CHDV,114,司拍,126,20250711,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鴻

代 理 人 周易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貴公司就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藍木煌部分(權利
範圍:63150分之2105)於民國113年5月23日為抵押權(他項權利
證明書之證明書字號:113彰資字第002648號)登記時,前開土地
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18號於112年12月13日判決分割確定而
發生所有權型態及範圍變動之效力,則本件抵押權登記效力尚待
釋明。請提出貴公司已向管轄地政事務所查詢確認本件抵押權登
記確實無誤暨所據以登記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如登記有誤,
請提出已為更正登記之相關資料並提出記載正確相對人及拍賣標
的之聲請狀(請按更正後之相對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