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鴻
代 理 人 周易昀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天陞等十三
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彰化市石牌段665、665-1、665-2、665-3、66
5-4、665-5、665-6、665-7、665-8、665-9、665-10地號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按相對人及關係人數提出聲請狀及附表一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