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5130號
CHDV,114,司執,45130,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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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13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文聰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曹文聰之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 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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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