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819號
異 議 人 謝依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上列異議人就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愛玉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 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 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 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依該規定 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 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愛玉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6日死 亡,異議人為債務人之女,債務人於彰化光復路郵局之帳戶 為領取國民老年年金、重陽節敬老禮金等政府發放之津貼給 付之用,依國民年金法第55條規定提出異議,聲請法院重新 審酌此執行命令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光復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15 日核發扣押命令,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務人,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經第三人陳報扣押存款新臺幣176,150元,本 院於同年5月20日核發收取命令,於同年月23日送達債務人 ,第三人於同年6月25日陳報上開扣押款項業經檢送郵政劃 撥儲金支票與債權人,有第三人陳報狀1件在卷足憑,則本 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
㈡另異議人主張該帳戶為債務人領取國民老年年金、重陽節敬 老禮金等政府發放之津貼給付之用,為依法領取之福會福利 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款,不得扣押。惟本院前向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之彰化光復路郵局每月由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匯入新臺幣5,084元係何款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 係依據國民年金法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發給之國民年金保險
老年年金給付,屬「社會保險給付」性質,此有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114年6月13日函附卷可稽。則上開帳戶存款非屬強制 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依法不得強制執行之社會福利津貼、社 會救助或補助,係屬第2項所定款項,僅在維持債務人及其 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範圍內不得執行。 ㈢上開帳戶內之款項既非屬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而債務人亦 未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異議人於7月1日始具狀 聲明異議,惟執行程序於聲明異議前已終結,依上開說明, 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