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48號
CHDV,114,司催,148,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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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林忠慶林張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林忠慶林張香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林
忠慶即林張香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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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