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聲 請 人 林忠慶即林張香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林忠慶即林張香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林忠慶即林張香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 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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