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聲 請 人 王玉華 上列聲請人王玉華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王玉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確認聲請人是否應更正為「王國明」,並補正其簽名或蓋章。(蓋依股份分配同意書,股份分配予王國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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