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40號
CHDV,114,司催,140,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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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王玉華

上列聲請人王玉華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王玉華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確認聲請人是否應更正為「王國明」,並補正其簽名或蓋章。(
蓋依股份分配同意書,股份分配予王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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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