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568號
CHDV,114,司促,7568,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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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梁維

梁慶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零柒元,
及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至114年7月10日止,按年息利率
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維智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梁
慶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乙紙,合計借款本金141,78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
(四)詎債務人梁維智自民國114年04月1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02,80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於114年07月11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梁慶議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
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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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