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463號
CHDV,114,司促,7463,202507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6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黃閔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5,600元,及其中5,0
00元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
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