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鼎太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63,358元,及自民國
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2,591元,及自民國114
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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