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249號
CHDV,114,司促,7249,2025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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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4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債 務 人 李沅



薇娟



李至軒

李政諺

一、債務人李沅倢、曾薇娟李至軒李政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12,0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二、債務人李沅倢、李至軒李政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17,680,828元,及如附表編號002至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24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2,000,000元 114年4月27日 4.628 114年5月28日 002 14,639,967元 114年4月27日 2.868 114年5月28日 003 3,040,861元 114年4月27日 4.628 114年5月28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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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