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139號
CHDV,114,司促,7139,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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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江偉暄

吳靜佳

一、債務人江偉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5,934,484元
,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江偉暄吳靜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以下同)1,131,
918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3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5,934,484元 114年5月22日 3.794 114年6月23日 002 1,131,918元 114年5月22日 6.094 114年6月23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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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