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986號
CHDV,114,司促,6986,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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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怡嘉

陳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7,877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怡嘉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陳志明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25,188元,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年7月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4年2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157,877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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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