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3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界灯
代 理 人 楊怡妮
債 務 人 葉雲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59,983元,及自民國
114年3月7日起至114年4月7日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
之3.309加1成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953
加5成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