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934號
CHDV,114,司促,6934,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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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侯芯妘即侯妤甄即許妤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597,14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侯芯妘即侯妤甄即許妤甄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向
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
國114年6月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5648及手續費/費用/違約
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
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侯芯妘即侯妤甄即許妤甄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向
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6月8日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5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
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9241元 侯芯妘即侯妤甄即許妤甄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30% 002 新臺幣19998元 侯芯妘即侯妤甄即許妤甄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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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