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843號
CHDV,114,司促,6843,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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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信
代 理 人 陳琳琳
債 務 人 張志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678,341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114年1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37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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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