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838號
CHDV,114,司促,6838,20250723,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8號
債 權 人 劉正義

上列債權人劉正義因與債務人楊宗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
正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金額為何(是否為新臺幣88000元?)。
二、敘明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各為何,並提出其依據。
(請求利息原載起算日為「113年8月17日」,利率為「百分
之5」,然依聲請人之事實及理由及所提約定認購書所載,
清償日期為「114年2月25日」,利率為「百分之2」,故請
求利息尚乏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