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名頤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名頤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
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
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
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
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
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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