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1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債權人摩托邦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GOPEZ RENZ JOHN DIAMZO
N(中譯:葛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摩托邦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貴公司與債務人簽訂之機車買賣分期合約書(車號:000-0
000)及債務人已部分清償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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