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562號
CHDV,114,司促,6562,2025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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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
債 權 人 羅偉席
代 理 人 張羽涵
上列債權人羅偉席因與債務人李國清即李政宏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羅偉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如未提示,請
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得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算之事實與
法律上依據,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
利息計算期間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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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