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54號
CHDV,114,勞補,54,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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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許進國
相 對 人 亞洲生活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人應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載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
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173,400元、加班費差額290,400元、國定假日19,280
元、勞工退休金104,040元,共計587,120元,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
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㈠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
 ㈡提出離職前6個月薪資明細。
 ㈢陳報主張之加班日期、時數為何?請求各項數額之計算方式
為何?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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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