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12號
CHDV,113,訴,1412,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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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2號
原 告 陳秋雯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訴之聲明為:⒈確認被告持有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3年度票字第44754號裁定所示之
本票債權不存在。⒉臺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5643號強制
執行事件,對於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含本院113年度司執
助字第226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776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822號、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2893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916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⒊被告
不得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7452號、105年度司
執字第469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備
位訴之聲明為:⒈確認被告持有臺北地院93年度票字第44754
號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不存在。⒉臺北
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5643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原告之
強制執行程序(含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265號、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776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
13年度司執助字第182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
助字第22893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916
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⒊被告不得持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92年度執字第7452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699號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原告復因被告前已撤回對
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具狀撤回先位訴之聲明第2項、備位
訴之聲明第2項。
 ㈡查原告先、備位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3項均屬對於私法人之訴
訟,而被告設立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
樓」,業經兩造於書狀中陳報在案,且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該地為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兩造未有其他特別約定之
情形下,即應回歸「以原就被」之原則,由被告之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件應
由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謝舒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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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