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黃智能
黃書賢
黃聖仁
邱子茜
黃慧娟
洪梁碧靜
洪耀棋
洪亦雯
洪書馨
指定送達:台南市○○區○○里0鄰○ ○○街00巷0弄0號
黃俊宏
黃俊偉
黃琪雯
黃鈺惠
莊炳桞
莊錫演
莊錫爵
莊素麗
黃秀蘭
被 代位 人 黃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
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