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89號
CHDV,113,家繼簡,89,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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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黃智能


黃書賢


黃聖仁


邱子茜


黃慧


梁碧


洪耀棋


洪亦雯


洪書馨
指定送達:台南市○○區○○里0鄰○ ○○街00巷0弄0號

黃俊宏


黃俊偉




黃琪雯


黃鈺惠


莊炳


莊錫演


莊錫


莊素麗


黃秀蘭


被 代位 人 黃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
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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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