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02號
CHDV,112,訴,702,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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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蔡惠敏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律師
被 告 楊進財楊寶國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進文楊寶國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麗娟楊寶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進財楊進文楊麗娟為被告楊寶國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寶國已於訴訟系屬中之民國113年2月24日
死亡,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
訴訟,始為合法。其法定繼承人為楊進財楊進文楊麗娟
楊麗娥等人(其中楊進禮已拋棄繼承),有該等被繼承人
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查詢
拋棄繼承結果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憑等件在卷可參。又繼承
楊麗娥已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從而,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本裁定命由楊進財楊進文楊麗娟
楊寶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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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