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9號
CHDV,112,家繼訴,19,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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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周文雄(兼周梁阿來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被 告 周勝雄


周志雄


周民雄


周進成


周志成


周裕成


靜觀


周西瀛遺產管理人王敏祝

賴文龍

賴文輝


賴文洺⑪

王傳義⑫


王耀宗


王耀明⑭


王耀庭


王耀振⑯


賴淑惠


江宏益⑱(兼江文英承受訴訟人)





江宏進⑲(兼江文英承受訴訟人)





江宏達⑳(兼江文英承受訴訟人)


江宏慶㉑(兼江文英之承受訴訟人)



江文貞㉒(兼江文英承受訴訟人)


周世賢


周明賢


周仁賢


周啟賢


周碧英



吳益欣


吳益彰


吳婉伶


周淑英㉜


張美華㉞


林秀真㉟


林意真


林那㊲


林小真㊳

林宥成


林昱欣


林其本㊶


林其平㊷


林景星


黃景祿


黃愷橙㊺


周麗妹


周文昇㊼



被 告 蔡周麗英



周文賢


周文隆

周文榮


周文華


周麗珍


周文彬(兼周梁阿來承受訴訟人)





周麗涓(兼周梁阿來承受訴訟人)



周志鴻


周志亮

周貴瑛


周婉瑾


盧永興

盧永安


碧珠


盧俊良


盧素美

素眞


盧宥鑫


盧燕欣


盧素滿


天生


秋金


盧清水



郭幸枝

王哲章


廖惠苓

陳鴻文

陳科閔


陳奕蓁

陳森煌


黃秋德


黃秋生


林東宏


林東嶽


林采慧


黃朔珠


張陳阿麵


曾春榮

曾榮吉

曾淑娟


曾美惠


曾淑美


陳玉瑩

張朝權


張朝信


張朝建


張朝潭


李張月雲



張惠真(101)



張月霞(102)


劉于禛(103)(周婉娟承受訴訟人)


劉于正(104)(周婉娟承受訴訟人)


黃哲明(105)(周妙英承受訴訟人)

黃瀚毅(106)(周妙英承受訴訟人)

黃品淳(107)(周妙英承受訴訟人)

邱明在(108)(邱陳香承受訴訟人)

邱隆煒(109)(邱陳香承受訴訟人)

邱隆泉(110)(邱陳香承受訴訟人)

梁燕燕(111)(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梁燕月(112)(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梁燕珠(113)(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梁樹根(114)(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梁水盛(115)(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下午4時15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繼承人之分割方案)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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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