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周文雄(兼周梁阿來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被 告 周勝雄① 周志雄② 周民雄③ 周進成④ 周志成⑤ 周裕成⑥ 周靜觀⑦ 周西瀛遺產管理人王敏祝⑧ 賴文龍⑨ 賴文輝⑩ 賴文洺⑪ 王傳義⑫ 王耀宗⑬ 王耀明⑭ 王耀庭⑮ 王耀振⑯ 賴淑惠⑰ 江宏益⑱(兼江文英承受訴訟人) 江宏進⑲(兼江文英承受訴訟人) 江宏達⑳(兼江文英承受訴訟人) 江宏慶㉑(兼江文英之承受訴訟人) 江文貞㉒(兼江文英承受訴訟人) 周世賢㉔ 周明賢㉕ 周仁賢㉖ 周啟賢㉗ 楊周碧英㉘ 吳益欣㉙ 吳益彰㉚ 吳婉伶㉛ 周淑英㉜ 張美華㉞ 林秀真㉟ 林意真㊱ 林那㊲ 林小真㊳ 林宥成㊴ 林昱欣㊵ 林其本㊶ 林其平㊷ 林景星㊸ 黃景祿㊹ 黃愷橙㊺ 周麗妹㊻ 周文昇㊼被 告 蔡周麗英㊽ 周文賢㊾ 周文隆㊿ 周文榮 周文華 周麗珍 周文彬(兼周梁阿來承受訴訟人) 周麗涓(兼周梁阿來承受訴訟人) 周志鴻 周志亮 周貴瑛 周婉瑾 盧永興 盧永安 盧碧珠 盧俊良 盧素美 盧素眞 盧宥鑫 盧燕欣 盧素滿 盧天生 盧秋金 盧清水 郭幸枝 王哲章 廖惠苓 陳鴻文 陳科閔 陳奕蓁 陳森煌 黃秋德 黃秋生 林東宏 林東嶽 林采慧 黃朔珠 張陳阿麵 曾春榮 曾榮吉 曾淑娟 曾美惠 曾淑美 陳玉瑩 張朝權 張朝信 張朝建 張朝潭 李張月雲 張惠真(101) 張月霞(102) 劉于禛(103)(周婉娟承受訴訟人) 劉于正(104)(周婉娟承受訴訟人) 黃哲明(105)(周妙英承受訴訟人) 黃瀚毅(106)(周妙英承受訴訟人) 黃品淳(107)(周妙英承受訴訟人) 邱明在(108)(邱陳香承受訴訟人) 邱隆煒(109)(邱陳香承受訴訟人) 邱隆泉(110)(邱陳香承受訴訟人) 梁燕燕(111)(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梁燕月(112)(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梁燕珠(113)(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梁樹根(114)(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梁水盛(115)(陳阿秀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因尚有事實(繼承人之分割方案)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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