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文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40萬6,818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30萬5,1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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