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楊輝男
林秀蘭
前 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① 楊黃阡媚(楊禮堂之承受訴訟人)
② 楊子鋐(楊禮堂之承受訴訟人)
③ 楊金河(兼楊禮堂之承受訴訟人)
④ 楊燕玉(楊禮堂之承受訴訟人)
⑤ 楊秋梨(楊禮堂之承受訴訟人)
⑥ 楊秋鈴(楊禮堂之承受訴訟人)
⑦ 楊三郎
⑧ 楊秀騏
⑨ 楊榮豊
⑩ 楊榮隆
⑪ 楊榮杰
⑫ 楊蕙蓮
⑬ 張楊淑惠
⑭ 李芯瑜
⑮ 李志忠
⑯ 林浩宏
⑰ 楊大騫
⑱ 吳佳緯
⑲ 楊浥媚
⑳ 巫張玉菜
㉑ 張和銘
㉒ 張玉燕
㉓ 張玉雲
㉔ 張玉霞
㉕ 張木標
㉖ 楊再添
㉗ 楊再喜
㉘ 楊進財
㉙ 陳世榮
㉚ 蔡志明(楊却之承受訴訟人)
㉛ 蔡銘豐(楊却之承受訴訟人)
㉜ 蔡英英(楊却之承受訴訟人)
㉝ 胡楊惠姿
㉞ 楊惠玲
㉟ 施駿發
(應受
㊱ 施月
㊲ 施美芳
㊳ 楊福堉
㊴ 陳麗鳳(楊朝益之承受訴訟人)
㊵ 楊浩廷(楊朝益之承受訴訟人)
㊶ 楊于賢(楊朝益之承受訴訟人)
㊷ 楊明樺(楊朝益之承受訴訟人)
㊸ 楊朝根
㊹ 楊秀美
㊺ 楊婷琋(楊春富之承受訴訟人)
㊻ 楊金旺(楊春富之承受訴訟人)
㊼ 楊尚衡(兼楊吾賜之繼承人)
㊽ 楊松雄
㊾ 楊松柏
㊿ 楊宗慶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楊國貞
楊東新
楊宗羲
楊焜耀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楊絜羽
被 告 楊能棠
楊冉
楊春美
張進祿
張進展
張進發
張進旺
楊明星
楊黄滿
張志宏
張秋風
張水湖
張貴原
楊宏基
楊景源
楊少鈞即楊忠正(兼張專之繼承人)
張聰文
張昌
張聰田
被 告兼-之
訴訟代理人 楊鴻霖
被 告 楊閎宇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梁蓉蓉
被 告 楊金龍
陳牞
楊梓芬
楊茹茵
李添宏
楊麗秋
周永康地政士即楊益昌之遺產管理人
陳碧汝(楊吾賜之繼承人)
楊心菁(楊吾賜之繼承人)
楊勝傑(楊吾賜之繼承人)
楊暖(楊吾賜之繼承人)
楊博任(楊吾賜之繼承人)
楊凱惠(楊吾賜之繼承人)
楊素珍(楊吾賜之繼承人)
楊允修(楊吾賜之繼承人)
受告 知 人 黃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
更正後內容」;又其中「張宗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宗慶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 寫,應予更正(其中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部分,乃將本裁定 附件一、二、三之配賦表彙整扣抵之結果,為利地政機關可 得知各筆土地之抵押權擔保範圍,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一、 二、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第6頁第4-5行(主文第四項) 四、兩造應依附表二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所示金額互為找補。 四、兩造應依附件一、二、三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所示金額互為找補。 2 第7頁第9行 第三順位 (刪除) 3 第16頁第2-4行 附表二: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其中受補償人楊吾賜部分由楊再添等28人公同共有、楊秀雄部分由楊榮豊等8人公同共有。) 附件一、二、三:各2地號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4 附表二 附表二: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附件一、弘農段1地號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附件二、弘農段3地號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附件三、弘農段5地號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以上配賦表如本裁定附件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