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80號
CHDV,110,訴,380,20250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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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楊輝男
林秀蘭
前 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① 黃阡媚(禮堂之承受訴訟人)

楊子鋐禮堂之承受訴訟人)

楊金河(兼禮堂之承受訴訟人)

楊燕玉(禮堂之承受訴訟人)

秋梨(禮堂之承受訴訟人)

楊秋鈴禮堂之承受訴訟人)

楊三郎
楊秀騏
楊榮豊
楊榮隆
楊榮杰
楊蕙蓮

張楊淑惠
李芯瑜
李志忠
林浩宏
大騫
⑱ 吳佳緯
浥媚
⑳ 巫張玉菜
張和銘
張玉燕

張玉雲
張玉霞

張木標
再添

再喜
楊進財
陳世榮
蔡志明(却之承受訴訟人)

蔡銘豐(却之承受訴訟人)

蔡英英(却之承受訴訟人)

㉝ 胡惠姿
楊惠玲

㉟ 施駿發
(應受
施月
施美芳
福堉
陳麗鳳朝益之承受訴訟人)


楊浩廷(朝益之承受訴訟人)

楊于賢朝益之承受訴訟人)

楊明樺朝益之承受訴訟人)

楊朝根


楊秀美
婷琋(楊春富之承受訴訟人)


楊金旺(楊春富之承受訴訟人)


楊尚衡(兼吾賜之繼承人)

楊松雄
楊松柏
楊宗慶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楊國貞
楊東

楊宗羲
楊焜耀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楊絜羽
被 告 能棠

楊春美
張進祿
張進展
張進發
 張進旺
楊明星
黄滿
張志宏
張秋風
張水湖
張貴
楊宏基
楊景源
楊少鈞即楊忠正(兼張專之繼承人)

張聰文
張昌

張聰田
被 告兼-之
訴訟代理人 楊鴻霖
被 告 楊閎宇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梁蓉蓉
被 告 楊金龍
 陳牞
梓芬

楊茹茵

李添宏
楊麗秋
周永康地政士楊益昌之遺產管理人

陳碧汝(吾賜之繼承人)

楊心菁(吾賜之繼承人)

楊勝傑(吾賜之繼承人)

楊暖(吾賜之繼承人)

博任(吾賜之繼承人)

楊凱惠(吾賜之繼承人)

楊素珍(吾賜之繼承人)

允修(吾賜之繼承人)

受告 知 人 黃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
更正後內容」;又其中「張宗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宗慶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 寫,應予更正(其中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部分,乃將本裁定 附件一、二、三之配賦表彙整扣抵之結果,為利地政機關可 得知各筆土地之抵押權擔保範圍,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一、 二、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第6頁第4-5行(主文第四項) 四、兩造應依附表二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所示金額互為找補。 四、兩造應依附件一、二、三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所示金額互為找補。 2 第7頁第9行 第三順位 (刪除) 3 第16頁第2-4行 附表二: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其中受補償人吾賜部分由再添等28人公同共有、楊秀雄部分由楊榮豊等8人公同共有。) 附件一、二、三:各2地號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4 附表二 附表二: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附件一、弘農段1地號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附件二、弘農段3地號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附件三、弘農段5地號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以上配賦表如本裁定附件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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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