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636號
CHDM,114,附民,636,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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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36號
原 告 馬湘珉

被 告 薛富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9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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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